Deutsch      English      Italiano      Türkçe      Русский      عربي      中文   


列支敦士登银行中心

法律方面

金融方面
在列支敦士登利息和资本收益一般是免税的。

欧盟利息指令摘录
在任何欧盟国家居住居民的利息收入在列支敦士登也需要交纳欧盟利息税,欧盟税由瑞士Valartis银行(列支敦士登分行)以匿名方式扣除。不会将顾客的任何个人数据资料提交给列支敦士登的财政当局,所扣除的75%利息税收入会转到各自的欧盟国家。

自然人和法人
列支敦士登的人员和公司法(PGR)于1926年得以通过,1928年又增添了关于托管企业的法律。两者奠定了列支敦士登公司法的基础,并为持股公司、企业和基金会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者意识到,应使全球各地的客户在公司法律形式方面具有广阔的选择空间,在变换的环境中以灵活的方式满足不同的要求。法律基础的连续性和多年应用经验使列支敦士登的公司法律形式成为国际资产结构化的先进工具。除股份公司之外,两种最常用的法律形式如下:

企业机构
有自己公司的法人,其资本金额至少为30,000瑞士法郎,通常没有发行股份。企业机构中替代股东的是分享公司收益的受益者。企业机构的最高机关是创建者和他的合法继承人。他的权限在企业机构的法规中得到描述,主要包括了管理的选择、赢利的利用、受益人的决定和他们的权利。管理工作有机构领导者和企业机构的代表负责。如果企业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它必须由会计记录并每年接受审核。

基金会
一个至少拥有30,000瑞士法郎自有资产的法人。基金会的目的可以是对基金会资产收入的累积,用于支持和帮助某一家庭的成员或某一个人。在其它情况下,基金会是以非盈利运作的目的而建立。基金管委会根据制定的方针来监督基金会的领导者和代表。资产价值和绩效通过基金管委会送达基金会的受益者(人员或组织)处。

参考书目:
促进金融中心发展组织,列支敦士登,邮政信箱420,9490 瓦杜兹《1995年:欧洲经济区内的经济与金融中心》第14页,第2版,1996年九月



主页
打印
网银